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合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
申请条件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服务机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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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服务对象 | 免填单 | 年审年检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特别程序 | 数量限制 |
是 | 否 | 0次 | 四级 | 纳税人 | 是 | 是 | 是 | 无 | 无 |
申请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 |||||||
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 √ | ||||||||
审查标准 | 无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汇缴享受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有效期限 | 依法确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4.《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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